未成年人強奸未成年人,應再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嗎?丨快評
滿14或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用負刑責,出發點是為了“保護未成年人”,但有無法排除的內在矛盾:當未成年人殺害或強奸未成年人,保護前一種未成年人,實質上就是“保護未成年犯罪”;同時后一種未成年人是無辜的受害者,反而得不到保護
(本文首發于2023年3月23日《南方周末》)
責任編輯:辛省志
11歲女孩被未滿14周歲男孩強奸,法律當保護誰?2023年3月10日晚,山東濟寧兩名男孩對11歲女孩實施了輪奸,還錄了視頻,威脅“如果給父母說,就把視頻散播出去”。女孩母親報案后,一名年過14周歲的男孩被刑拘,另一名“因未滿14周歲,已經釋放,將不承擔法律后果”。此案又一次引發了公眾對“下調刑事責任年齡”的大討論,反映了一個本身就值得關注的現象:在未成年人犯罪上,立法思路與法條滯后于社會現實與公眾認知。
這倒不是說法條一成不變,進步是有的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第17條第3款規定: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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